最近互聯網上有關2009年JYJ訴株式會社SM Entertainment(下稱“SM”)
而獲得的停止專屬合同效力的訴前保全裁定以及2012年雙方當事人之間達
成的調解內容的虛假資訊氾濫成災。這使得不能準確瞭解事實關係的韓國和
海外粉絲陷入混亂,因此(株)C-jes Entertainment表明JYJ的立場如下
,以正視聽:
2009年7月31日,JYJ針對SM向法院提起了停止專屬合同效力的訴前保全申
請,並於2009年10月27日從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50民事部(審判長Park
Byung-Dae)處獲得了訴前保全裁定。裁定的內容是:“SM不得違背JYJ的
意志而與協力廠商談判、簽訂關於出演影視節目、參加演出、製作唱片、參
加各種演藝活動等的合同,也不得通過要求廣播電視公司、唱片製作公司、
演出企劃公司等協力廠商中斷與JYJ的關係等方式來妨礙JYJ的演藝活動”。
裁判部的理由是,①SM和JYJ之間簽訂的專屬合同是SM利用其優勢地位不當
行使控制力,使得JYJ支付過高的對價或不當負擔過重的責任而過分侵犯其經
濟自由和基本權利的合同,屬於有悖於善良風俗及其他社會秩序的法律行為,
很大程度上應視為無效或者其效力已經消滅;
②鑒於SM在韓國演藝市場上所擁有的影響力,若訴訟走上長期化,預計將導
致JYJ在該期間的演藝活動嚴重受限,判定這已經超越了簡單的經濟層面,還
有可能嚴重侵犯JYJ選擇職業的自由以及開展活動的自由等憲法賦予的基本權
利。
對於上述裁定,雖然SM提出了異議申請,但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50民事部(裁
判張 Choi Sung-Joon)於2011年2月15日駁回異議申請並維持原判,認為①
SM和JYJ的專屬合同屬於不允許藝人享有自行決策權並使其遵守經紀公司單方
面做出的指示等的“隸屬性專屬合同”(即奴隸合約),因協商能力的不同而發生
的專屬合同的瑕疵截至簽訂第 5次附屬協定時為止仍然未能得到解決;②13年
的合同期間過長,應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以使 JYJ保護自己的人格及選擇職
業的自由,並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因進行有悖於自己意志的活動而遭受的負面影
響,SM不得以減少投資風險或穩定地打入海外市場等名目而賦予“長期隸屬性
專屬合同”正當性。
在JYJ鼓起勇氣作出決斷而獲得上述訴前保全裁定前後,公正交易委員會為了
糾正蔓延整個演藝界的不公平合同關係而製作了標準專屬合同,有些經紀公司
自行改善內部系統,從而成為了更多的藝人恢復和經紀公司對等地位的契機。
儘管如此,最近部分線民拿到JYJ和SM之間的調解書後,加以歪曲而散佈虛假
資訊。該等文章中顯示的虛假內容如下:
① 部分線民以SM向JYJ支付的金額低於JYJ當初要求的金額為由,主張專屬合
同並非不公平,只是支付2009年JYJ因進行訴訟而未收取的結算金而已。但實
際上,訴訟走向長期化,JYJ擔心只是耗費時間和費用,以後其不能展開所希
望的演藝活動,因此JYJ做出讓步而減少其應收取的金額,作為對價儘快終止
糾紛,從而達成了協議。
② 並且,部分線民主張JYJ簽訂長達13年的專屬合同是由於東方神起父母的要
求。但事實是,法院判定2004年1月14日出道唱片發佈之前,組合成員們的協
商力處於最弱狀態,利用組合成員沒有其他選擇餘地的這種狀況而強制要求長
期的合同期限的行為,因有悖於善良的社會秩序而不公平。
③ 部分線民主張公正交易委員會的糾正命令僅局限于SM和練習生之間的同。
但是,公正交易委員會曾對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專屬合同反復多次下達糾正
命令。而最近和練習生之間的合同也成為熱門話題,使得合同的公平性問題進
一步擴大。
據此,(株)C-jes Entertainment決定對憑虛假資訊歪曲裁定和調解的意義並
毀損JYJ名譽的行為,堅決採取法律措施,作為其中一環,本公司已提交了告發
狀,告發散佈虛假資訊的人涉嫌違反《關於促進資訊通信網的利用以及保護資訊
等的法律》(名譽毀損)。希望各位粉絲確認真相,不要再產生誤會。
附件: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 2009. 10. 27. 2009KA HAP2869停止專屬合同效力的訴
前保全裁定 https://goo.gl/VcEZZN